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市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城市管理水平一直都走在全国的前列。在城市民生工程-小学生放学后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具体问题上,深圳市政府于2018年8月7日,正式公布了“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未来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全社会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反馈实际意见。
实际上《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8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但是由于需求和行业受重视的程度不够等原因,并不为外界所熟知。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完善,2017年教育部的“课后服务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出台,以及近年来深圳市有证校外午托机构数量已远远不能满足日益递增的校外午托学生需求等情况而产生出的实际问题等背景下,深圳市政府率先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由于深圳市在中国所处的地位和影响力较大,该项法规的出台对于他地区具有较高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因此,行业同仁有必要高度重视。
在修订时除了明确“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的基本原则下,主要考虑了如下几点:
(一)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一是原《办法》设立的以行政审批的形式要求校外午托机构举办者向教育部门提交“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缺乏上位法依据。
二是《食品卫生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方面监督管理等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三是公安部2012年修订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对不同领域的建设工程进行了新的规定。上述新制定和修改的法律、部委规章,在审批工作方面确立了许多新的管理规范,亟待根据有关规定调整深圳市原有做法。
(二)与深圳市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午餐午休管理的政策保持一致。
2018年7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午餐午休管理的意见》(市府办规〔2018〕8号),其中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定、各区完善学生午餐午休管理机制、明确“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的原则、调整校外午托机构登记设立性质和加强校外午托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三)简化申请登记流程。
原《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设定了前置行政审批,而且环节较多、耗时较长,不利于深圳市校外午托行业、市场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校外午托机构有限数量与逐年递增的学生午托需求不相匹配。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简化申请登记流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管理办法。
(四)解决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原《办法》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在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的性质、申请流程、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查处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发生的一些问题难以得到妥善解决,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或者明确相关管理规范,建立长效机制。
在具体的修订内容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行业同仁高度关注。
1、调整了校外午托机构的性质,允许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并存。
关于校外托管机构性质,原《办法》只允许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新《办法》参照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机构已经允许举办者设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共两类民办教育机构的趋势,同时考虑到并非所有的举办者都意愿成立非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针对校外托管机构所提供的是就餐、午休、晚托等托管服务的性质,从实际出发,调整了原《办法》中关于只允许校外午托机构举办者设立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新《办法》允许举办者按照机构成立目的选择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致力于逐步减少目前“黑午托”数量,让“黑午托”择机转正,纳入政府监管视线。
2、简化了申请登记流程,取消前置行政审批。
取消校外托管机构申请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环节,新《办法》规定举办者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或者商事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清算等内容,取消了前置行政审批的规定,但为了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了校外托管机构必须符合食品经营、消防条件后才可以开展相关服务活动。此外,由于考虑到托管服务是一种社会服务而非教育教学行为,涉及到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专业领域。因此将原来的教育行政机构作为主管部门的表述进行了调整。
3、调整食品经营、消防规范指引,需要另行规定。
鉴于《食品安全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均颁布实施,以及在新《办法》颁布实施后,为了促使规章和政策衔接畅通、落到实处,新《办法》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食品安全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实际,分别制订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件指引和消防条件指引。
4、搭建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
原《办法》实施多年来,在信息共享、责任分配、联动配合等方面缺乏有力抓手,各部门间协调力度不足。因此,在监督管理环节,要强化各部门联动联通、形成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包括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年度检查方面,畅通投诉推送机制。
5、关于机构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培训的规定。
鉴于举办者为了更有效利用机构场地,节约成本等实际经济效益,可能会提供除了托管服务以外的有偿教育辅导、培训等服务,但该类服务需要取得教育部门的批准。因此,在新《办法》中新增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培训的,应当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综上所述,深圳市的托管新政中,取消前置审批、增加营利和非营利的选项、区分托管服务和辅导培训、建立联席会议组织等条款,对于行业管理规范而言是个进步。但是关于机构的最低面积、消防和食品安全细则、师生的人员配比等具体内容,在新的《办法》中并没有涉及,希望能够在出台正式文件时,将相关的内容予以明确。
以上就是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解读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更多教育行业政策法规可以关注格子匠了解,每天都会给大家分享最新的行业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