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在线教育机构开展中小学学科培训,必须经过批准
近日,江苏省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包括线上教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等在内的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
同时,除寒暑假外,培训机构不得招收中小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招生宣传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及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具体内容如下:
在线教育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必须经过批准
《意见》提出,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同时,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线上教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咨询类公司、学生托管服务机构、体育俱乐部、文化书画院、国学院(班)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场所基本条件上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设立食堂、小卖部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中小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中小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同时,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面向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
招生宣传不得明示暗示培训效果
《意见》要求,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及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收费管理上,《意见》要求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师、学生、家长等群体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非法集资。
严禁中小学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中小学方面,《意见》提出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收费上,《意见》要求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的课后服务,要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其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此外,在落实监管责任上,《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同时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内容,相关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予以限期整改。更多教育政策可以关注格子匠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