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上市条件和要求是什么?上市面临哪些问题?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的完成,除义务教育阶段外,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这意味着,民办教育机构上市障碍被清除。那么教育机构上市条件和要求有哪些?
首先资格证先办好,硬件设施够硬,场地够大,生源,环境优美,老师有才,好的教材和先进的理念,市场调查先做好,上市并不是嘴上说的那么容易,国内成千上万的教育培训机构,上市的只有几十家,这就能看出来其中艰难。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众多,融资需求旺盛。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并非不想在国内上市,而是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很难在境内上市。
第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难成上市主体
上市主体,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按照相关法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大多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自然属性决定其难成上市主体。
第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营利限制
《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从法律上排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基础。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此处“合理回报”界定尚不明确,如果合理回报指通常意义上的营利,那么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就与其他营利性法人相同。但这又与《教育法》规定相悖。
第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于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且各地审批登记难易程度不同,没有完善的审批登记制度将对该民办教育机构整体上市的核准造成障碍。
目前我国适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制度尚不健全,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确认方式不利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综上各种因素,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纷纷奔赴海外寻求上市融资谋取发展。以上就是格子匠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机构上市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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